6.5.3 评估标准
招标文件必须根据所选的招标方法说明评估方法,即RFQ-最低价格在技术上最可接受的报价;ITB-最低评标价格且实质上符合报价;或RFP-累积分析。
此外,招标文件必须说明评估标准(如适用),包括:
■ 正式和合格标准;
■ 资格标准;
■ 技术标准;
■ 财务标准。
评价标准应适合采购项目的类型、性质、市场条件和复杂性,并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明确规定。应制订评价标准,使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实现最高性价比。起草评价标准后,建议
采购人员进行模拟,将制定的评价标准应用于评价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分析的目的是证明标准对给定的需求和市场是适当的。
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估。为了确保公平和公正透明,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评估中要考虑的所有标准,并且在招标文件发布后不得更改。如果在投标过程中和投标截止日期前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则应按照第6.6.4节“招标文件修订”的规定进行修改。
6.5.3.1 形式标准和资格标
形式和合格标准由评估小组在初步筛选期间进行评估(见第8.5节“初步筛选”)。
形式标准
形式合规标准的示例如下:
■ 当投标书中有明确规定时,报价书应附有所需的文件,包括投标提交表,并在投标表的关键部分签字;
■ 报价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所有非历史文件。非历史性文件是指与投标有关的文件,在招标文件发出之前,投标人不可能拥有的文件,例如投标保证金。如果需要委托书(POA),在标书签署之日没有有效的委托书将导致标书实质上不符合要求。如果没有提供委托书或委托书在技术上是有缺陷的或无效的,采购官员必须确定投标人是否拥有其历史文件(即对其有利的有效的预先存在的委托书),这可以被认为是使投标符合实质上的符合性。如果没有此类文件或所制定的文件时间比较短,即它是非历史文件,则投标将不符合要求;
■ 在适用的情况下,投标应附有所需的保证金;
■ 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具有合格的来源;
■ 报价包括全部或部分要求,特别是分段投标;
■ 报价包括接受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有关合同通用条款(GCC)的证据;
■ 报价包括接受其他重要条件的证据,如履约保证金、保证、交货时间表和付款条件。资格标准
■ 供应商符合第3.3节“供应商不符合资格”中规定的合格条件,包括:
a)供应商不是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与其客户/合作伙伴签署的与采购过程有关的项目
协议所排除的国家。任何被排除在外的国家必须清楚地包括在招标文件中;
b)供应商不存在第1.5.3.2节“供应商利益冲突”中定义的利益冲突;
c)供应商未被列入任何已确定的不合格名单;
d)供应商目前没有被暂停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业务往来,也没有被从供应商数据库中删除,原其因并不是根据供应商审查委员会的授权从事被禁止的做法。
6.5.3.2 资格和技术标准
资格和技术标准在技术评估期间进行评估。
资格标准
当包含在招标文件中时,资格标准将在通过/不通过的基础上进行评估,无论这些标准是否包含在报价邀请书(RFQ)、招标邀请书(ITB)或建议邀请书(RFP)中。
供应商资格标准的范围必须合理,必须考虑合同的价值和招标的复杂性。可以考虑以下
方面:
■ 注册证书、执照、标准等法律法规要求;
■ 技术能力和经验;
■ 成功的过往业绩;
■ 在类似领域有相同或类似要求的经验;
■ 关于先前合同价值的最低要求;
■ 该地区的经验;
■ 承担任务的可用能力和设备;
■ 在交货国提供售后服务或代理;
■ 拟聘人员的资质和经验;
■ 正在运行的公司管理结构、质量保证体系等管理能力;
■ 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关于所要求货物的任何不利报告的证据。在这些情况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利报告的性质(如合同终止或严重延误),确保其与采购的价值、关键性和风险相称,并随时间保持一致。注:除非得到采购组(PG)总干事的批准,否则用于此目的的资格标准仅限于采购健康产品。
■ 证明投标人在开标日期前的若干年内一直在提供类似货物/工程/服务的证据;
■ 机构和工作量能力,如生产现场、员工的能力和可用性等;
■ 具有满足招标文件中所述社会和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经验;
■ 根据正式管理体系(即解决社会、环境、健康和安全绩效问题)控制运营的可持续性,有或没有国际第三方认证;
■ 表现出对可持续性的组织承诺;
■ 财务能力,例如:
■ 在过去一年或几年中,每年的最低销售额;
■ 最低财务盈利能力和流动资金比率。
如果招标文件在“详细情况和投标人须知”一节中说明将按标段进行评估(见第6.5.2节“投标人须知”),招标文件必须解决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如何在供应商不符合所有资格标准(如能力和移交要求等)的情况下授予标段的问题,这些标段是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估方法建议授予的所有标段的。
通常的做法是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如果投标人不符合执行建议授标的所有标段的所有资格标准,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将以实现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最佳总体性价比组合的方式授标每个受影响的标段。
例如,如果是招标邀请书(ITB)评估,这意味着,如果一个投标人对同一投标或一组关联投标中的多个标段提供了最低评标价(即L1投标人),并且在资格标准评估期间,发现其不符合将要授予的标段组合的要求(如移交要求),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 应在L1投标人和第二低投标价格(即每个标段的L2投标人)之间进行逐批价格比较;
■ 然后计算每个批次的L1和L2报价之间的价格差;
■ 为了最大程度地实现节约,并选择最具成本效益的多个报价组合作为最终的授标建议,L1报价和L2报价之间的价差较高的标段将授予L1投标人,直到授予L1投标人的所有标段的组合达到考虑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标准要求(例如:生产能力、周转率、最大合同价值等)。
技术标准
根据需求定义的明确程度,制定技术和资格标准,以根据与规范和其他要求(在RFQ和ITB中)合规性相关的合格/不合格基础,或通过评分点/评级标准(在RFP中)进行评估。
当使用累积分析评估方法时,技术评估标准与为达到预期结果或解决需求定义(工程参考条款(TOR或工作说明(SOW))中描述的已识别问题而提出的方法和方法有关。在这些情况下,招标文件必须明确说明分配给每个总体标准的百分比或分数(例如,经验:xx分,途径和方法:xx分,拟任用人员的资格和能力:xx分)。
此外,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考虑为所有投标人或在对提交的文件进行评价后达到最低分数的投标人的面谈/口头陈述列入若干技术要点。这项工作应针对复杂的过程(例如新的长期服务),因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和供应商都有资源成本。恰当地管理流程是很重要的,特别是,确保建议邀请书(RFP)包含了陈述目的的措辞,这通常是为了验证报价人在其建议书中提供的信息,并测试报价人对工作的理解。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此类
陈述将发生的大致日期。
6.5.3.3 财务标准
价格是一个重要的评估标准,但价格的权重取决于所选择的评估方法(见第8.4 节“评估方法”)。重要的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哪些价格因素将用于评估。可考虑各种因素,如运费、运营成本、附带或启动成本以及生命周期成本。对于服务和工程,应提供成本明细模板,例如工程量清单。
在所有情况下,所需的细目和评估标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
财务评估只考虑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价格因素。重要注意事项如下:
i.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财务评估将考虑到总体拥有成本(TCO)。
产品的总体拥有成本通常考虑与购买和使用产品相关的成本,可能包括:
■ 产品成本(初始成本);
■ 运费;
■ 运营成本(如电力、燃料、消耗品);
■ 安装和培训成本;
■ 维护成本(如售后服务、维修、备件);
■ 使用结束时的处置成本或残值。
当货物或工程在规定寿命内的运行和/或维护成本与初始成本相比估计相当大,并且在收到的不同报价中可能有所不同时,应使用总体拥有成本(TCO)。根据总体拥有成本选择最低价格的产品可以在成本节约与更好的整体可持续性齐头并进的情况下实现双赢。
使用总体拥有成本时,招标文件应规定:
a)考虑总体拥有成本的年数,即产品或服务预期使用的年数;
b)贴现率,以百分比表示,用于计算上述(a)款规定的总体拥有成本期间内未来成本的净现值(如适用);
c)用于计算运营、维护和剩余价值成本的方法,包括投标人在报价中提供的信息。
当在招标过程中采用总拥有成本法时,应在合同管理阶段监控中标投标人提交的参数。如果发现偏差或违约,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采取适当行动,包括终止合同或使用履约保证金(如适用)(见第13.2节“供应商履约监控”和第13.3节“补救和终止”)。
ii. 由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是联合国的一部分,因此通常在评标时不考虑税费;因此,除非东道国协定不承认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免税地位,否则不得在货物招标文件中使用完税后交货(DDP)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但是,出于对资金来源提出的要求,如果资金来自国内(即不包括外国资金来源),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被要求向供应商支付货物或服务的进口税费用,因此可在财务评价中考虑到税收和关税。这在以下条件下可以接受:
a)与客户的协议允许这种偿还,资金来源已向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提供了偿还这种税费的资金;
b)这些服务完全由有关政府提供资金(即没有第三方捐助者);
c)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服务是直接向政府(而不是向另一个联合国客户)提供服务,仅作为采购代理进行采购
d)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人员不使用货物,货物在该国寄售后立即移交给政府。在做出此类决定时,应仔细审查所有约定文件,以确保满足所有此类条件。如果满足,业务单位应提交一份附有证明文件的说明,并且必须由法律顾问以书面形式确认满足所有条件。
如果购买的货物或服务是为了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自身的需要(即办公家具等行政开支),则为了进行财务评价,必须排除税款和关税,而且不得支付税款。
iii. 在规范中包含运费时,必须对交付至最终目的地的总成本(“到岸成本”)进行评估。如果预计运费占采购过程总成本的比例很高,或者特别复杂,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根据不同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例如,不包括主要运费报价的货交承运人(FCA)条款和包括主要运费报价的CPT/DAT/DAP条款)向投标人索取报价。在这些情况下,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保留向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有长期贷款协议的货运代理寻求运费报价的权利,并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获得的运费报价中加上其货交承运人(FCA)价格后,将落地成本最低的报价授予投标人。有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第12.3.3节。
iv. 为了进一步协助供应商确定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适当质量,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选择列入人员估计数和为达到预期结果所需的其他投入。不过,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不会披露合同的可用预算。
v.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在招标文件中特别说明:
a)如果投标价格低于/高于收到的技术符合性投标平均价格的规定百分比,则投标将被拒绝。设置“UN Web Buy Plus”网站目录时常采用这种方法。对于其他用途,在启动招标程序之前,必须获得采购组总干事的批准;
b)对工程采购,超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估计价格(通常称为工程师估计价格)的规定范围(例如±20%)的投标将被拒绝。如果业务单位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有可能存在经验不足的承包商出价过低,然后无法令人满意地履行职责的风险,则这种规定可能是适当的。在包括任何此类规定之前,应考虑(如有必要,在综合实践建议和支持(IPAS)部门采购经理(PMI)的支持下)当地情况下工程师估算准确性可依赖的程度;
c)此外,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还保留在评价阶段要求投标人明确其投标中的个别价格异常高或异常低,但总价格仍在预定范围内的情况的权利。根据投标人的答复,按第8.8.1.5节给出的方法进行处理。
vi. 国内优先。如果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与客户在与法律顾问协商后签署的项目协议中有规定,在进行公开的国际竞争性投标时,当比较来自合格的国内各家公司的投标书/建议书,或比较国内制造货物(相比外国公司或国外制造的货物时)的投标书/建议书,可提供更多的国内优先权。在这种情况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国内优先条件,包括外国公司/国外制造的货物增加的百分比,以及对可能的群体的明确定义。
6.5.3.4 合资企业评价标准
如果投标人不具备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货物/工程所需的全部专业知识,则该投标人可与其他实体,特别是拟提供货物和/或服务的国家的实体联合提交报价。如果是合资企业、财团或协会:
i. 这类合资企业、联合体或协会的所有当事方应就其报价和招标过程可能授予它们的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义务,对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承担连带责任;
ii. 报价应明确指明被指定的实体为处理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事项的联络人,详情见适当的可退还表格/时间表。该实体有权在投标过程中,以及在授予合同的情况下,在合同有效期内,作出对合资企业、协会或联合体具有约束力的决定;且
iii.未经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事先同意,不得改变合资企业、财团或协会的组成或架构。
如果在招标过程中预计会有合资企业,招标文件应说明如何应用每个评估标准,即如果标准适用于:
■ 所有联合体成员必须符合要求;
■ 各合资企业成员必须遵守;
■ 至少有一个合资企业成员必须满足这一要求。
通常情况下,资格标准(如具体经验要求和营业额要求)是指所有合资伙伴的总和,而资格标准是针对每个合资伙伴的(不包括不合格名单中的合资伙伴)。
6.5.4 需求一览表
要求一览表可包括:
a) 技术规范、工作说明(SOW)、设计文件、雇方对设计和建造的要求以及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参考条款(TOR);
b) 为了防止在合同执行时与供应商产生误解和分歧,必须清楚地说明和描述供应商预期的履约。含糊不清的履约要求也可能导致成本增加,因为投标人可能不得不在其投标中考虑应急或风险缓冲;
c) 根据采购活动的性质,要求以技术规范、工作说明(SOW)、设计文件、雇方的设计和建造要求以及工程咨询服务任务大纲的形式说明(关于书面要求的指导意见,见第4.3节“需求定义”);
d) 如果有固定的需求或时间是至关重要的,提供货物交付日期或服务/工程的开始/完成日期条款;
e) 采购货物时,应包括目的地和运输方式。对于服务和工程,应规定目的地/位置;
f)交付项: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将用于具体说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采购的货物的交付(见第12章)。
6.5.5 可退回投标表格/明细表
招标文件必须包括由供应商填写并包含在其报价中的具体表格/明细表。“表格”一词通常用于货物和服务的招标,而“明细表”则用于工程的招标。所涵盖的数量和具体表格/明细表必须符合所要求的复杂性和所选择的招标方法(例如报价邀请书(RFQ)模板比招标邀请书(ITB)/建议邀请书(RFP)具有更少的表格/明细表,因为后者是正式的招标方法)。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招标文件模板中已经有许多表格/明细表。下表举例说明了建议邀请书(RFP)模板中包含的服务/货物和计量价格施工合同的表格。
进一步考虑:
■ 对于工程,设计文件产生的项目特定信息必须插入构成招标文件一部分的附表中。如果有太多的文件要列入附表,适当的文件——例如图纸、一般/特殊/技术规格和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内部准则和程序手册——可以通过在明细表进行引用,并附到合同附件中。每当这样做时,明细表必须按作者、标题、日期和修订号清楚地标识各个文件。还必须注意明细表的内容与合同的一般和特殊条件相一致。明细表还载有某些形式的协议、担保和保证。明细表的数目和内容将因每种合同类型而异。明细表包括详细说明必须插入的信息的指导说明。重要的是,这些明细表必须足够详细,使投标人能够了解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对项目的要求及其义务;
■ 一旦投标人完成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需信息,并授予合同,中标承包商的这些明细表中包含的信息将构成待签署合同的一部分。可退回的投标一览表中包括指导说明,说明投标人必须随标书一起提交的信息。必须为每个项目修改这些说明,以确保所要求的信息与项目的技术和商业要求一致。
6.5.6 契约信息
a) 招标文件中必须包括适用于合同的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相关合同通用条款(UNOPSGCC)的副本,否则必须参考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网站上提供的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合同通用条款。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合同通用条款明确了供应商在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签署合同时应接受的条件。就建筑工程而言,合同通用条款作为一个固定和不可改变的组成部分,列入特别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调整的六个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为基础的合同中的每一个。货物和服务使用通用条款不适用于工程承包;
b) 招标文件必须说明,投标人必须连同其投标书提交对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标准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通用条款)的任何保留意见,如果未提交此类保留意见,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将视为接受所有上述合同条款;
c) 特殊条件始终是与特定招标相关的特殊合同要求之外的附加条件。法律顾问必须在发布招标文件之前,澄清与合同通用条款相矛盾或修改的任何特殊条款和条件;
d) 对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工程合同,这些特别条款和条件称为“特别条件”,必须由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法律顾问批准。在向投标人发布合同之前或与选定的承包商协商之后,在特定工程包的合同通用条款中需要增加的某些情况下,应将其纳入其中;
e) 对服务和工程的承包,招标文件中必须始终包括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相关示范合同的副本,并且必须在投标前填写相关合同附表;
f)标准合同允许供应商在提交报价前了解具体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并了解如果被选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供应商,他们将要签署的合同类型;
g) 关于工程的其他必要和更具体的信息作为工程合同的一个组成部
分包括在明细表中;
h) 采购货物时,相关的包装和装运说明的副本可包括在招标文件中。包装和装运说明在投标时对供应商很重要,因为它们包括包装说明、装运标记和编号、装运通知、清关和付款所需的文件以及发票;
i) 必须包括价格和付款信息,如合同是否基于固定价格/一次性付款或成本补偿签订;
j) 如果适用,必须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和/或预付款保函的表格。
6.6 供应商邀请
在拟订和完成招标文件之后,在分发这些文件之前必须采取下列步骤。
6.6.1 招标文件批准
招标文件必须在发布之前得到采购授权(PA)人员的批准,对于正式的招标方法(招标邀请书(ITB)和建议邀请书(RFP)),采购审核员必须在批准之前进行预审(见第2.6节“采购审核员”)。
6.6.2 招标文件发布
在公开竞争条件下,招标文件应同时发布和分发给市场调查期间确定的所有潜在供应商(通过邮件、快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并在互联网和联合国全球市场网站(UNGM)上以电子方式提供,以便所有投标人都有相同的机会做出响应。还必须根据要求提供给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
在有限竞争过程中,只有选定的供应商才可参加招标,招标文件应只提供给入围供应商。在发布招标文件之前,短名单必须由采购审核员预先批准,并由采购授权(PA)人员批准。
如果招标文件是以电子方式发布的,采购官员必须确保文件以有限编辑格式发布。此外,招标文件必须包括一项条款,说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对有效交付的电子文件不承担任何责任(见第6.10节“电子投标”)。
在国家/地区竞争中,可以在工作时间向供应商提供文件,供应商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办公地收集相关文件,从而获得采购通知。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必须将招标文件的签字副本与文件一起存档,说明招标文件的寄出地点和寄出时间(如联合国全球市场网站(UNGM)寄出的屏幕截图打印件),以及招标文件的签发对象(如传真收据、电子邮件副本、快递收据等),以便于对招标过程进行审计。使用电子采购系统时,则无需这样做,请参阅第13.9节“文件维护”中的规定。
6.6.3 短名单的保密
为了维护竞争原则,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不得披露任何有限竞争(见第6.2.2节“有限的国际竞争和有限的国家/地区竞争”)中的短名单公司的名称,这些公司的招标文件只提供给入选供应商的短名单。
6.6.4 招标文件修订
在提交报价截止日期之前的任何时候,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出于任何原因,无论是主动提出的还是在供应商提出明确要求之后,修改招标文件。标前会议必须通过会议记录进行记录,会议记录随后成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招标文件的修改必须得到采购授权(PA)人员的批准,如果是正式的招标方法(招标邀请书(ITB)和建议邀请书(RFP)),则必须在批准前获得采购审核员的预先批准。
修正必须在提交报价截止日期前的合理时间内进行,以便供应商解决其报价的变化。在某些情况下,修正案将成为延长提交期限的理由。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为了确保所有供应商都有相同的细节资料,招标文件的修订必须:
a) 在有限竞争的情况下,同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受邀供应商;
b) 如果是公开竞争,则上传到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网站。
对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变化可能导致重新招标。
6.6.5 招标程序的取消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保留在招标和评估过程中和合同授予前任何时候无追索权取消招标的权利。相关采购授权(PA)人员必须批准所有取消。可能导致取消的条件包括:
a) 最初招标的理由不再有效;
b) 要求进行重大修订;
c) 最低报价与成本估算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d) 收到的投标书均未实质性符合要求;
e) 采购授权(PA)人员为维护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利益而确定的其他理由。
如果投标被取消,所有投标人都必须收到书面通知,报价将可供各自的投标人收集,否则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将保留在不另行通知投标人的情况下放弃未开封的此类投标的权利。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不承担将投标书退回投标人的任何费用。采购官员必须确保将所有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投标人。
6.6.6 单一来源直接订约情形下的要约邀请
如果单一来源采购下的直接订约符合规定(见第6.8节“正式招标方法的例外情况”,第ii至第x段),则根据财务条例和细则(FRR)第118.05(c)条,仅向一家供应商提出报价。
尽管直接订约方式放弃了竞争过程,但这种方法并没有减少参与采购过程的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在直接订约方式下,合同仍必须授予实质上符合要求、价格合理的卖方。
仍需采取下列采购行为:(a)编写需求定义;(b)根据需求定义和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合同一般条件,向选定的供应商征求报价;(c)评估报价(见第8.8.4 节“审查在直接订约或单一来源采购情况下收到的报价”)并在适用的情况下进行谈判(见第8.9节“谈判”);
(d)通过适当的采购授权(PA)人员授予合同,包括采购审核员或合同和财产委员会(CPC)在适用的情况下进行事先审查。
由于直接订约中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在请求上述(b)中的报价时,不必使用标准招标文件(RFQ、RFP、ITB),但为了便于评估过程的开展,采购官员可要求供应商提供有关简化招标文件的信息,或直接通过招标模板中的相关可退回表格/明细表提供信息。当使用电子采购系统进行直接订约(见第6.10节)时,发布简化招标文件是指在系统内使用“报价邀请书(RFQ)”招标流程,并在必要时进一步简化。
6.6.7 针对长期协议的要约邀请
如果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见第11.4节“长期协议(LTA)”)或其他联合国实体(见第14.1.3节“联合国实体长期协议”)就特定情况下所需的货物或服务订立了长期协议(LTA),则应根据长期协议的设置(见第11.4.2节“长期协议的类别”)向供应商征求报价,例如:
■ 无二次招标的单一供应商长期协议或多供应商长期协议。采购官员可以直接联系长期协议持有人,根据长期协议的价格和其他条款和条件,确认其对这一具体要求的报价。或者,如果条款和条件明确,则可以直接发出框架采购订单(见第11.4.6节“针对长期协议的框架采购订单”)。
■ 具有二次招标的多供应商长期协议。二次招标对招标的重要考虑:
■ 对于等于或高于5,000 美元的所有二次招标活动,必须使用报价邀请书(RFQ)模板(可以是货物和服务标准报价邀请书(RFQ)模板的简化版本);
■ 项目说明应包括长期协议中包含的项目参考;
■ 二次招标产生的报价不需要提交安全的电子邮件/传真号码或密封信封,无论其价值如何,除非采购当局决定;
■ 文件中应包括一份由相关采购授权(PA)人员签署的说明,证明最终选择决定的合理性,以记录对最终框架采购订单的批准。
长期协议只能用于订购长期协议中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如果需要该供应商提供其他货物或服务,则必须遵循其他招标方法。
6.7 与供应商的沟通
在投标期内,潜在供应商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之间不允许就招标文件或提案的内容进行任何交流,除非采用下述处理查询的方法。
对供应商的疑问或不明,必须通过书面信函和/或标前会议处理,随后向所有潜在投标人提供书面会议记录。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明确响应的供应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提出询问。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将编写和发送对这些询问的书面答复,并同时将所有答复连同询问的文本通知所有供应商,而不提及询问的来源。
对技术上复杂的收购,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与供应商之间可以在发布书面澄清之外,或没有发出书面澄清的情况下举行标前会议。这种会议可以是面对面的会议或远程会议,也可以是现场会面考察。
在进行标前会议或现场检查时,必须遵守以下指示:
a) 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说明会议和/或现场视察的时间,以便所有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对出席会议和/或现场考察做出安排;
b) 投标前的会议或现场考察为非强制性,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说明必须这样做(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如果此类标前会议或现场检查不是强制性的,则投标人不参加标前会议或现场考察不会导致最终拒绝投标。如果必须参加标前会议或现场考察,必须注意要求以非歧视性的方式参加标前会议或现场检查;
c) 选择参加标前会议或现场考察的代表应提供代表潜在投标人的合理证据,如名片、授权书等;
d)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官员将编制参加标前会议或现场考察的代表名单,并在名单上签名,或通过Skype等方式记录其出席情况。清单中还应包括代表姓名和相应的投标人姓名。所有参加者如亲自出席,必须在名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和时间;
e) 应介绍参会的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人员、客户/捐助者的观察员和出席的投标人代表;
f) 关于投标书的提交,应提醒供应商代表注意以下重要事项:
■ 在其投标书中提供随后评标期间联系人的详细联系方式,如姓名、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
■ 认真审查投标要求;
■ 尽早说明招标文件中是否有似乎不合理的要求(例如规范),以便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能够及时回复客户,并要求在合理的情况下发布修正案;
■ 经常检查是否存在修改情况,以避免对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的错误规范、错误数量等报价;
■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人员还应在标前会议上向与会者强调投标人通常犯的错误类型,并就有效投标提供其他建议。
对于工程项目,建议筹备一次标前会议,以便向投标人澄清他们必须了解的关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工程合同的最相关的要点,例如合同中确立的不同作用和重要时间节点;必须提供的担保和保险;以及付款过程,保留、索赔和变更。提供必要的投标背景、更好地了解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期望以及对所需合同管理的基本了解,将有助于提高投标质量,减少可能导致项目执行延误和造成资金损失的误解。
工程现场考察的必要性应在采购部和项目经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共同讨论并达成一致后决定。
a) 关于供应商资格,应口头告知参与者,不合格供应商(见第3.3节“供应商不符合资格”)的投标将不予考虑。供应商应被告知,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期望其供应商能遵守社会和环境可持续性原则,并努力不断进行改进;
b) 供应商的书面询问可在会议或现场考察之前送交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对书面问题的答复应在会议或考察期间口头做出;
c) 在会议或考察之后的合理时间内,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必须同时向所有供应商(无论是否出席会议/现场考察)发送一整套经核准的会议记录,记录所有询问和正式答复。会议记录应优先于会议或现场考察期间提供的任何口头答复。此外,如果招标文件的规定与标前会议或现场考察的记录不一致,应以标前会议或现场考察的记录为准。因此,批准招标文件的采购授权(PA)人员必须批准会议记录。在公开竞争的情况下,经核准的会议记录必须酌情张贴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和其他网站上;
d) 如果由于地理因素,需要在多个地点举行标前会议,则此类会议应同时举行(或至少在同一天内),并应向所有供应商提供相同的信息。会议记录必须与所有供应商共享;
e) 如果在会议期间做出的澄清改变了要求,则应考虑对提交截止日期的修改,并且必须对招标文件发布反映该修改的正式修改;
f) 某些类型的信息,如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费用估计或专有数据,决不应对外公布,对此类信息的要求应予以拒绝。
6.8 竞争性招标或正式招标方法的例外情况
6.8.1 例外情况
根据财务细则第118.05(c),当根据财务细则第118.05(a)条做出决定时,执行首席采购官(ECPO)或授权人员可以书面记录原因,然后根据非正式招标方法或直接磋商成交的合同(注:“基于非正式招标方法”一句应理解为仅适用于例外理由(i),而“直接磋商成交的合同”一句应理解为适用于所有其他例外理由(ii)至(x),并进一步适用于第6.6.6节在下列情况下的单一来源直接订约情形下的要约邀请。),向报价基本上符合要求、价格可接受的合格承包商授予采购合同。
根据财务细则第118.05(a)条,在下列情况下,对于某一特定采购活动,执行首席采购官(ECPO)或授权人员可确定采用正式招标方法不符合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及其客户的最佳利益:
i. 采购金额低于为正式招标方法确定的特定货币门槛
a)根据财务细则第118.04条的定义,正式招标方法为:采购金额等于或高于50,000美元(紧急采购程序(EPP)除外)的招标邀请书(ITB)和建议邀请书(RFP);
b)对采购金额低于50,000美元门槛的需求,可以使用非正式的招标方法,例如,对采购金额低于5,000美元的需求,可采用询价采购的方法;对不超过50,000美元的采购需求,则可以采用报价邀请书(RFQ)的方法。
ii. 没有竞争市场的需求,如垄断;通过立法或政府监管保持价格固定的需求;或其中的要求涉及专有产品或服务。
■ 价格或费率由立法或政府机构确定,例如在国家垄断或关税的情况下。为了证明固定价格或费率的合理性,控制费率或既定价格的监管机构或法律的名称必须包含在每项授标请求中,如果可用,还应提供当前价格/费率表。
专有产品或服务是指只有一个采购源能够合理满足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需要的情况,即以下情况:
■ 拟采购的是受法律限制的专有物品(即专利和版权);
■ 涉及国防或者国家安全的事项,使单一来源采购成为最适宜的采购方式;
■ 货物或建设工程可从某一特定供应商或承包商获得,或某一供应商或承包商对货物或建设工程享有专有权,不存在其他合理的替代或替补供应商或承包商。
所需论证:解释为什么其他潜在来源不存在,以及价格合理性(例如与以前的购买价格比较)。
iii. 对相同的采购活动已经做过决定,或者需要在最近的采购活动之后进行标准化
a)已经做过决定是指要购买的产品是由以前的采购决定的,例如,以前采购过一件设备,现在必须更换只能从制造商处获得的部件;或从供应商处购买复杂服务,只有执行初始服务的供应商才能实际提供所需的附加服务;
b)当最近从供应商或承包商采购相同的货物、设备或技术时,应接受标准化采购,并且确定有必要与现有的货物、设备或技术或工程兼容。应始终考虑到原始采购在满足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或其客户需求方面的效力、拟议采购相对于原始采购的有限规模、价格的合理性以及所涉货物的替代品的不适宜性,并证明其合理性;
c)应该指出的是,品牌并不一定是例外情况的理由。如果存在多个供应来源,就应该实行竞争性采购过程。
所需论证:解释先前的决定或需要进行价格标准化和合理性的理由,例如与先前采购价格的比较以及与其他供应商同等性能的设备价格的比较。
iv. 拟签订采购合同是根据财务细则118.02(c)规定的与联合国系统其他组织,或根据财务细则118.02(d)规定的联合国系统以外政府和组织合作的结果
a)总干事(ED)可在适当情况下授权与联合国机构就采购活动进行合作。根据财务细则118.05(a)(iv)的规定,依赖另一个联合国机构的采购决定适用于这样一种情形,即联合国机构已将合同授予一个实体,而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选择依赖该决定对自己的合同做出授权;
b)这种情况与预选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没有资金来源的指示;也就是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依赖另一个联合国机构采购决定的自愿性质。
如果拟签订的采购合同是针对另一个联合国组织长期协议(LTA)的框架采购订单,则不需要进一步的独立合同审查或内部授标请求。请参阅第11.4.6节“根据长期协议的框架采购订单”中关于根据长期协议发布框架采购订单的进一步说明,以及第14.1.3节“联合国实体长期协议”中要求的文件。
当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依靠另一个联合国机构的采购决定来签发合同(而不是针对长期协议的框架采购订单)时,需要根据拟签订采购合同的价值进行内部授标请求或合同和财产委员会审查(更多信息,见第14.12 节“重复使用联合国实体投标结果”的详细信息)。如果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将根据另一个联合国机构的采购决定制定自己的长期协议,则需要根据第9.4节阐述的详细情况进行合同和财产委员会(HQCPC)审查。
v. 相同要求的报价已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竞争获得,拟议承包商提供的价格和条件仍具有竞争力
a)使用先前竞争性招标方法的合理期限应限于合同签署日后12个月,除非考虑到特定市场另有正当理由;
b)对于价格波动很快的商品(原材料、石油产品、一些IT设备等),报价的竞争力必须始终是合理的;
c)如果已使用紧急采购程序(EPP)获得相应报价,则不适用本规定,除非新要求是针对最初紧急情况提出的后续要求,或是支持对新出现紧急情况做出响应的要求。
所需论证:对先前正式招标方法的使用及其结果的详细总结;价格的合理性和该地区普遍的市场价格。
vi. 正式招标在合理的前期内没有产生令人满意的结果
a)“前期”是指提交失败的竞争过程的截止日期之后经过的时间;
b)适用本例外情况的“合理前期”的期限将根据货物、服务或工程的性质和类型、市场条件、重新招标时吸引新供应商的可能性、货物/服务/工程所在区域的安全和工作条件以及影响决定的任何其他因素而有所不同;
c)根据本条款,采购授权(PA)人员必须确保进行了市场调查,并完全确信重新招标不会产生令人满意的结果。采购授权人员还必须确保所有事实都记录在理由说明中;
d)采购授权(PA)人员应注意,在任何情况下,申请此例外情况的“合理前期”不得超过提交失败竞争流程截止日期后的六个月。
所需论证:对竞争过程及其结果的详细总结;该地区价格和普遍市场价格的合理性。
vii. 拟签订的采购合同是用于购买或租赁不动产
a)位置的选择基于安全考虑。
所需论证:价格的合理性(例如,联系专门从事商业房地产服务的公司);确认是否有可能遵守MOSS规定,是否获得联合国安全与安保部(UNDSS)的许可等;对现有房屋建筑及附属场地进行市场调查的证据;以及选择这些房屋建筑及附属场地的理由。
应当指出,法律上的“租赁”不包括占用酒店房间的权利:正确的用语是“许可”。然而,考虑到担保等正当理由,对“租赁”的解释扩大到包括占用酒店房间的权利,因为期望酒店参加正式的租赁安排招标程序是不现实的。
viii. 对这项要求有真正的迫切性
a)服务的紧急性必须超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控制,即紧急情况或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受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缺乏规划或缓慢行政程序的强制环境。
所需论证:解释正式招标方法的例外情况如何符合进度要求,以及如果不这样修改交货进度,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业务可能受到的不利影响,通过将价格与以前的采购价格进行比较,确认价格的合理性,选择该特定供应商的理由。
由于缺乏规划或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内部行政程序缓慢而产生的紧急情况,这不是触发例外情况的有效理由。
ix. 拟签订的采购合同涉及获得无法客观评估的服务
通过人事合同无法获得的特定个人服务,例如:
■ 与其签订服务合同的公司涉及到在另一家公司工作的特定专家,其能否服务前述公司尚不确定;
■ 以研究、实验、学习或开发为目的,导致采购原型产品的合同;但是,如果合同涵盖生产货物的数量足以证明其商业可行性,或生产货物的数量足以收回研究和开发成本,则不包括这种合同情况;
■ 在没有可靠比较基础的情况下,向特定供应商提供获取尖端技术或其他新方法的服务。
所需论证:解释该特定个人或公司最适合提供服务的原因以及价格的合理性。
x. 执行首席采购官(ECPO)或授权人员以其他方式确定,正式招标不符合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利益,也不会产生令人满意的结果,包括但不限于拟议的承包商由根据细则
118.02(e)规定的资金来源预先选定的情况
a)紧缺商品可以立即以不可能保持的价格采购;
b)原合同中要求的工程、服务或货物的范围的扩展,通过修改以确保连续性。所需工作连续性的理由,即为什么新的招标不能给出令人满意的结果,以及价格合理性的确认,例如与以前的投标进行比较等。
上述根据财务细则118.05(a)援引每一例外情况的理由并非详尽无遗,可能包括执行首席采购官(ECPO)或授权人员确定的任何其他理由。
6.8.2 预选
如果资金来源按照其适用的规则、条例和程序选择了一个服务供应商/承包商,包括在服务、工程、货物、单个承包商或在约定框架内的特定活动或一组活动的执行伙伴,则进行预选,并请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根据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财务报告准则第118.02(e)条聘用或雇用服务提供者/承包商:“根据项目协定,并在必要时根据本财务条例和细则,接受合同和财产委员会的审查,执行首席采购官(ECPO)可根据资金来源事先选择的承包商或执行伙伴,授权签发合同”。
根据业务大纲(OI)规定接受聘用协议,在接受资金来源要求聘用或雇佣服务提供商/承包商之前,应适用以下预选原则:
i. 遵守法规、规则和程序:资金来源应确认在选择服务提供商/承包商时,其遵守了适用的法规、规则和程序。
ii. 无过失责任:资金来源应同意,由于服务提供者/承包商的选择不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控制范围内,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对服务提供者/承包商的履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iii. 资格:预选只有在受到下列资金来源的影响时才可接受:
- 联合国共同制度各实体
- 国际金融机构,包括布雷顿森林机构、地区和双边开发银行
- 信誉良好的政府间组织
- 根据国际透明度组织公布的本年度排名(或无法获得本年度排名的前一年),清廉指数(CPI)为50.0或以上的政府。
iv. 高风险:具有声誉风险的政府间组织、清廉指数低于50.0 的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其他例外情况的预选,应在接受聘用前经首席采购干事核准。
如果至少遵循以下方法之一,则可以接受预选:
i. 明确的预选:委托协议规定了由资金来源预先选定的服务提供商/承包商。这也可以通过对聘用协议的适当修订来实现。这种方法是首选的预选方法。
ii. 过程中的预选:资金来源在参与的执行阶段向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提交正式信函。要求包括:由与签订聘用协议的官员级别相同的官员签署;只有在与签署聘用协议的官员级别相同的官员以书面形式向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确认授予个人权力的情况下,具有代表资金来源在采购事务中行事的授权的下级官员才可签署这封信。
iii. 混合预选:资金来源以及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在聘用协议中具体说明,将在聘用的执行阶段根据既定标准预先选定服务提供者/承包商。
有关预选的详细说明,请查询业务大纲(OI)规定的接受聘用协议。
在进一步授权使用预选合同时,采购授权(PA)人员必须对预选承包商的成本合理性感到满意;除非资金来源已经表明要支付的金额。
预选不应与无异议机制相混淆(详见第9.4节“合同和财产委员会(CPC)审查范围”):
■ 合作伙伴/客户类型。预选可由各种各样的客户组织进行,而无异议机制仅限于来自联合国系统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在内的资金来源;
■ 谁负责采购过程。就预选而言,是资金来源进行了甄选过程;而就无异议机制而言,是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进行了甄选过程;
■ 合同和财产委员会审查要求。业务指南(OD)第16条规定,预选案例审查的合同和财产委员会阈值与正式招标方法相同。在无异议机制的情况下,通常不需要合同和财产委员会开展审查,但须遵守具体规定。详见第9.4节。
6.9 紧急采购
请参阅第15.4.4 节“紧急采购程序(EPP)”,了解有关紧急采购程序下招标过程以及采购过程其他阶段的说明。
6.10 电子招标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电子招标被理解为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招标:a)使用电子邮件;b)使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电子采购系统;c)使用电子逆向拍卖系统。这些都可以成为提高采购过程效率和效力,以及改善招标过程环境特征的有效途径。
只要得到招标人授权代表的认可,电子投标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以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在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文件格式提交。除非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与其客户之间的项目协议有要求,否则不必提交硬拷贝投标书。
必须注意的是,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同样适用于硬拷贝和电子投标。如果通过电子邮件或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电子采购提交投标书,则接收时间戳应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专用收件箱
服务器或传真收到投标书的日期和时间。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不对网络问题等造成的任何延误负责。投标人应全权负责确保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或之前通过电子采购系统或专用收件箱或传真收到其投标书。
招标人应在从收到电子邮件、联合国全球市场网站(UNGM)或电子采购系统下载任何文件之前检查其是否存在病毒,但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确保其不会上传损坏的投标文件。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无法考虑电子文件是否含有病毒,或是否因任何原因而被损坏或无法读取。在将文件上传到电子采购系统或通过电子邮件提交之前,投标人必须使用当前的病毒检查软件检查构成其供应商提交文件的电子文件中的病毒,并从任何此类文件中删除所有病毒。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对任何电子提交文件的丢失、受损、销毁、损坏或难以辨认概不负责。
招标过程的文件要求、归档(见第13.9节“文件维护”)不得解释为限制使用任何电子数据交换手段,除非电子媒体坚持采购原则,并允许对采购过程进行充分的审计跟踪(另见第7.1节“提交文件的接收和保护”)。
如果不允许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则通过电子方式收到的任何提交文件将被拒收。同样,如果使用电子采购系统进行投标,并且除非招标文件中特别允许,否则通过电子邮件或硬拷贝收到的提交文件将被拒收。
a)使用电子邮件投标
当采用正式的招标方法时,投标人有可能通过电子邮件提交报价。对于这些提交,必须设置一个专用的电子邮件地址和号码,并且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发送给任何其他电子邮件的报价将被拒绝。未直接参与采购过程的个人,并经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相关业务单位负责人正式授权,必须能单独访问安全电子邮件。这意味着电子邮件必须有密码保护,只有指定的个人才能访问密码。通过电子邮件收到的投标文件不应在投标截止日期或正式开标前打开,以免影响其保密性。
此外,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招标文件的分发也可以电子方式进行。在这里,指导原则仍然是一样的:公平对待所有供应商,即被邀请方,必须同时收到同样的信息。
如果招标文件是在有限的竞争过程中以电子方式发布的,则应进行尽职调查,以确保未向其他被邀请方披露短名单供应商的名称,例如向名单上的每个供应商发送单独的电子邮件。或者,给己方发邮件,密件抄送(BCC)所有受邀的供应商。但是,请确保将打印输出的电子邮件能显示所有电子邮件地址,以便进行审核。
b)使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电子采购系统投标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于2016年年中开始逐步实施电子招标系统(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电子采购)。该系统可在线处理五个采购过程阶段(采购、招标、提交文件管理、评价、采购审查和授标),并正在获得很好的组织效益,例如(对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和我们的供应商)提高效率;生成有用的数据,以便做出战略决策;加强廉正和透明度;确保做法的一致性并促进政策的遵守;使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与国际最佳做法保持一致。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电子采购与联合国全球市场网站(UNGM)联网。为了获得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全部投标细节,要求对投标书做出明确,并使用该系统提交投标报价,供应商必须在联合国全球市场门户网站注册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供应商,并登录联合国全球市场网站。关于如何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厅电子采购系统中登记联合国全球采购机制并向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投标书提交报价的指导,请供应商查阅用户指南和其他支持材料,网址为:https://eSourcing.unspon.Org/#/Help/Guides。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承认,采用该系统对我们的供应商来说也是一个变化,并赞赏他们在使用该系统和提供宝贵反馈方面所做的努力。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电子采购的设计完全符合本采购指南中规定的政策和程序。如果在电子采购中对任何特定条款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将在指南的相关章节中详细说明。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所有估计金额为5,000美元或以上的招标流程(RFQ、ITB、RFP),以及任何意向书(EOI)请求或资格预审邀请必须自2018年1月1日起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电子采购系统中执行。此要求的唯一例外如下所示,其中系统的使用是可选的:
■ 根据紧急采购程序(EPP)完成的采购过程;
■ 根据财务条例和细则(FRR)第118.05(a)(viii)条的规定,在使用正式招标方法的例外情况下进行的采购过程,即当真正有紧急采购的要求;
■ 预选采购;
■ 长期协议(LTA)下的二次招标过程;
■ 合同修改;
■ 购买或租赁房地产及相关公用设施(电、水、气、电话/互联网服务等)的采购;
■ 采购50,000美元以下的酒店/住宿服务。
■ 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未签署合同的咨询服务项目下采购;
■ 根据财务条例和细则(FRR)第118.04条规定的采购,其中执行总干事已同意对任何合作伙伴或实体的采购适用条例、规则、政策和程序;
■ 经采购组总干事批准的其他不强求执行情况,如记录在案的特定业务单位或项目中连接互联网信号不好或供应商能力有限。
c)利用电子逆向拍卖系统进行投标电子逆向拍卖是一种在线的、实时的、动态的拍卖,由一个采购组织和一些供应商在预定的时间内通过连续提交较低的报价来相互竞争以获得合同。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各业务单位可使用电子逆向拍卖系统对已确定的投标书进行拍卖,但须事先得到采购组干事的授权,采购组干事将审查这项技术是否适合这类过程,包括评估拟购买的货物/服务类别、市场状况、互联网连接的可用性,供应商使用系统的能力,以及其他必要因素。
如果授权对给定投标使用电子逆向拍卖,招标书必须向投标人明确说明拍卖将如何进行,并在
招标公告前由采购组进行审查。(来源:财政部国库司)
